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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文书,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需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在中国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及审查。
中国香港律师公证是指*人民共和国委托的律师对其所需要的文件进行核实、核查、证实并送交*人民共和国驻机构()加盖转递章,用于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时使用。
需要中国香港律师公证的事由:
1、中国香港公司准备在大陆设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中国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3、中国香港公司或个人委托授权他人或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特定事务时,亦须公证;
4、准备与大陆居民缔结婚姻;
5、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定居或来港接管产业;
6、计划收养内地;
7、准备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实"中国香港服务提供者身份"及准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按照要求由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8、继承过程中涉及大陆财产时;
9、报考中国**考试或其他资格考试时;
10、涉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涉及诉讼,须提交有关中国香港的证据;
12、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须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