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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证明需经其本国公证后,再送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三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国,但中国香港地区是属于海牙成员组织,因此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可以在中国香港办理海牙认。即由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随着我国在的文化、经济的交流不断加强,来自中国的企业与投资者纷纷“走出去”,进军海外市场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海外企业与投资者前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不管是中国投资者到海外进行商业投资活动,还是海外者,如中国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等,到中国大陆进行设立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是办事处,或是进行法律诉讼、商标申请或是项目投标等活动时,国内相关部门都需要对其公司的主体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