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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公证文书的相互使用问题,是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解决的。对于中国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中国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需要由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再经设在的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才能在内地使用。
中国香港公司公证又叫“中国香港律师见证”,由中国香港具备资格的律师公证人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公司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如中国香港公司文件拿到中国香港境外的地方使用(常见的设立公司、申请商标、法律诉讼、投标、变、委托等)就需要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