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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闽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国外证据未公证认证法律风险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法律文书,有责任提供的一方若未能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该文书交由形成国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文书提供方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国香港文书如结婚证,出生证,公司主体资格等要拿中国香港之外除中国内地使用,需要经过公证和高等认证,以下易代通**认证网就跟您分享新的中国香港公证认证的那些事。
中国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香港之外(除中国大陆)使用,必须先由中国香港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拿到中国香港高院加签,如果文书使用国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则还要做该国驻中国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对于中国香港产生的文书拿到中国香港之外使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主要分以下几种:
1、对于拿到中国使用的文件,要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再由**部驻港办公室盖转递章;
2、对于拿到除中国的之外国家,先由中国香港公证人公证,再由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如果该国不属于海牙公约国,则还需该国驻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港没有领事馆,则
3、在办理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后,送该国大**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