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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者以中国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中国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以中国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中国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海外公司到国内设立外商公司、进行项目投标或者设立内地办事处等,都需要对外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经公证认证的案例多达上千例。常见的用于大陆的外商投资公证常见的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香港公司用于国内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另一种是其他国家设立外资公司用于大陆大**认证。
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认证主体是该国使(领)馆。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后由使(领)馆认证。若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不需要使(领)馆的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