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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活动,公司文件需经过中国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之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随着我国在的文化、经济的交流不断加强,来自中国的企业与纷纷“走出去”,向海外市场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海外企业前来中国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外进行商业活动,还是海外者,如:中国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等,到中国大陆进行设立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是办事处,或是进行法律诉讼、商标申请或是项目等活动时,国内相关部门都需要对其公司的主体进行证明。 而所谓的公司主体证明,就是能证明其公司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外国公司的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活动,应先区分该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若该国与中国有建交,外国的主体证明需经其本国公证后,再送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三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