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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中国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中国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依据的法律、办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中国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中国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