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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者以中国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中国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认证。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证明或者身份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三国使(领)馆认证。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文件公证。
外国投资者主体证明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领事关系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海牙公约
根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将在2006年的5月起严格执行,其中一重点为:境外投资方的境外公司需经当地国公证+所在国外交认证+中国大**认证。也就是今后使用境外公司到大陆投资设立工厂、公司、代表处时,必须办理中国驻所在国大**认证。
外国投资者(海外公司或自然人)的主体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投资者主体证明公证认证流程:
1、当地公证人公证
2、该国外交认证
3、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