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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各方的合法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明应当依法认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国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闽台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
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
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