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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其本国公证后,再送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三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香港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通常我们都以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为分析对象,一般有两类证明.一种是<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另一种是<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两类有什么不同?
一.受理机构认受性不同,<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的认受性大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因为<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加全面说明中国香港公司主体现在的状况,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报前的一切变情况,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只是单单说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证明的格式及内容不一样,<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的格式及内容比<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简单.
三.证明书的附件不同.一般<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会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发团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董事;秘书;注册地址变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