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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1年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而通过中国委托公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达50多万件,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
这些文件通过办理公认,使得中国香港居民可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也使得中国香港企业可以在内地进行投资贸易,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中国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中国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人办理的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中国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