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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海外公司或自然人)的主体文件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当地公证人公证
2、该国外交部认证
3、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其中一重点为:境外投资方的境外公司需经当地国公证+所在国领事馆认证。也就是今后使用境外公司设立工厂、公司、代表处时,必须驻所在国大**认证。
大**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办理认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大**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有关规定,接受领事辖区(领区)内的认证申请。
通过领事认办理各类认文书有很多,内容包括了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身分证明等商业认证事务,也包括了投资、、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认文件,客户得以在各国从事各类商业活动、留学、定居、结婚、继承遗产,商人得以在各地投资贸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各国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繁荣。